近日配资查询114,有网友发帖称在杭州桐庐雅鲁漂流景区漂流时手机落水。当地村民方某打捞后因索要1500元未果,将手机扔回水中。该网友表示,当时现场多名景区工作人员在场,却未及时干预。最终该网友选择报警,在警方协助下取回手机,并且警方对涉事男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。
景区负责人表示,尽管一直提醒游客不要携带手机,但无法强行禁止,导致漂流过程中手机掉落情况频发。由于漂流河道是敞开式的,无法完全封闭,河道边常有附近村民专门捡拾游客掉落的手机并向游客索要报酬,金额从数百到一千多元不等。
此事引发网友热议,部分网友认为村民下河捞手机确实付出了劳动,失主给予一定“辛苦费”无可厚非,但金额应合理;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村民行为不当,捡起来后索要报酬甚至不还,而捞起后又扔回水里,涉嫌毁坏他人财物。
从法律层面看,手机的所有权归游客所有。遗失被村民拾得,不能改变所有权关系,村民没有处置的权利,没有丢掉或破坏的权利。“辛苦费”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,应当根据难度、风险、时间精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协商公允报酬。就新闻信息披露而言,村民投入时间精力较少、风险较低,索要1500元辛苦费远超合理范围,并没有法律依据。
本案中村民索要1500元,协商未果后把手机丢回河道,更多的是协商未果后的破坏行为,而不是持续胁迫索要财物的行为。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财物标准为2000元至5000元以上(符合特殊情形则为该标准的50%),本案不符合该标准。
村民明知河道布满坚硬石块,扔手机可能致其损坏,仍将手机丢至河道,是否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?根据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若村民协商未果后丢弃手机的行为如果导致5000元以上的财物损失,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。因本案的手机并未损坏,不符合财产损失的要件,不构成犯罪。但村民自身应当避免类似事件发生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,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尽管该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,但村民方某明知河道内布满坚硬石块、将手机丢弃至该河道可能导致手机损坏,仍实施了丢手机的行为。其行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,具有故意损毁财物的意图,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,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结合本案事实,目前桐庐县公安局已依据该条款规定,给予方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。
旅游法第五十条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均对景区有保障游客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作出规定。因村民的行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,由村民承担侵权责任;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景区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。
具体到本案而言,景区的义务应当包括:充分提示手机遗失风险,提醒游客妥善保管手机,在手机遗失后积极协助游客找回,采取有效措施劝阻村民,避免村民把捡手机作为日常收入业务。据新闻披露的信息,已经有多起类似事件发生。一旦放任、沉默,就可能助涨村民把捡手机要报酬作为日常生意,景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景区应积极作为,履行法定义务,保障游客财物安全。
遭遇此类不合理的高额索酬要求,游客可依据旅游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典上述规定,请求旅游经营者、当地旅游主管部门、消协介入协商。必要时游客要及时录音录像保留证据,留存转账记录、证人联系方式等,以便事后向公安机关报警、事后索赔维权等。此外配资查询114,还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、12315平台、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网上举报投诉处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投诉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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